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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三重區碧華國民小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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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動宣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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函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受理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33條申請案,相關派員條件、飛航公告及通報等規定

發佈日期 : 2021-07-03
主旨:函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受理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33條申請案,相關派員條件、飛航公告及通報等規定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110年6月29日新北府交規字第1101207474號函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10年6月25日管制字第11050161141號函辦理。
二、有關政府機關依據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33條申請作業時,如在航空站自地面或水面起算200呎以上高度禁止活動之一定距離範圍內,無人機飛航活動時不超過所在位置100公尺半徑範圍內之最高遮蔽物體高度(如建築物等)且不逾距地面或水面400呎,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於受理後將同意申請,符合前述條件者無須派員至航管單位亦無須發布飛航公告,另請申請機關實施作業前、後知會航空站管理單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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